| 索引號:111423LL00100/2025-64181 | |
| 發文字號:興政辦發〔2025〕21號 | 發文時間:2025-08-06 |
| 發文機關: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詞: |
| 標題: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興縣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5-08-06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興縣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興縣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
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切實保障我縣被征地農民的養老權益,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公安廳 山西省民政廳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審核規程〉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9〕41號)以及《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呂政辦發〔2019〕6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基本要求
(一)按照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不再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堅持“先保后征”原則,建立“誰征地、誰負責,誰用地、誰承擔”的籌資機制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預存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在征地成本中單列,足額安排,一次性劃撥,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
(三)確保被征地農民當前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本著村集體確定、鄉鎮及有關部門審核、工作專班議定的辦法,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保盡保,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二、補貼對象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16周歲(含)以上在冊農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畝;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達50%(含)以上;不達50%的,只進行摸底《調查表》的登記,不納入補貼對象。多批次征地的,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補貼對象范圍,不重復享受補貼。補貼對象年齡以土地補償公告日為基準日。
在辦理項目征地手續時,鄉鎮要指導村委會認真制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方案(見附件3)。
征收承包到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應將征地面積、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落實到人,具體補貼對象為本村二輪承包現有在冊人口,由承包戶提出申請,并報村委會初審,補貼對象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為基準日;征收未承包到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確具體補貼對象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保障人數為征地面積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積(尾數四舍五入);人均承包地面積=本村二輪承包時已承包土地總面積÷本村二輪承包戶現有在冊農村戶籍總人數。由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確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名單,原則上向45周歲(含)以上人員及困難群體傾斜。
村委會在履行必要的告知、聽證、公示等程序后,將補貼對象名單報鄉鎮,由鄉鎮審核后統一報縣人社局。
三、補貼費用籌集與管理
(一)籌資標準
1.征收承包到戶農村集體土地的,戶籌資標準為補貼對象人數×我縣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39倍×失去土地的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戶農村集體土地的,總籌資標準為保障人數×我縣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標準的139倍。
(二)資金管理
1.征地社保審核報批前,分批次項目征地的,由縣財政局按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單獨選址項目征地的,由用地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
用地單位要將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一次性足額預存入縣財政局開設的相關財政專戶,并將劃款的銀行憑證(復印件)報送縣人社局,不得減免或緩交;收款單位在預存款到賬5個工作日內,為交款單位出具收款票據。
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預存管理,按照財政專戶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單獨記賬、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2.征地所涉及村委會據實填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花名表》(以下簡稱“《補貼花名表》”,見附件5)報鄉鎮,由鄉鎮審核后,統一報送縣人社局。由征地主體或用地單位負責填報補貼申請表(見附件4)、審核表(見附件6),按程序組卷上報。
3.征地項目獲批后,縣自然資源局要及時函告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由縣人社局與用地單位據實結算,財政將所需資金劃入相應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將多余資金本息原渠道退還;征地項目未獲批的,應將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還。
四、資金劃轉與記賬
征地項目獲批后,縣人社局根據縣自然資源局有關通知,提請縣財政局將該項目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本息從相關財政專戶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縣社保中心根據縣人社局有關通知,及時將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準確記入補貼對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項目下。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由縣社保中心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將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記入其個人賬戶。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不得抵扣基本養老保險年度繳費,不參與計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五、待遇核定與發放管理
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國家及我省規定的辦法銜接、計發,按月支付。
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根據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金額計算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其計發月數按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記入個人賬戶時的實際年齡確定,從計發次月起支付,原個人賬戶養老金與新計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疊加發放。
六、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對全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成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專班,組長由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人社與自然資源的局長擔任副組長,人社、自然資源、財政、民政、公安、發改、農業農村、現代農業發展服務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小組辦公室設在縣人社局,辦公室主任由縣人社局局長擔任,成員從工作專班成員單位抽調。今后專班成員若因人事調整變動,繼任人員按職責自動接替。此項工作結束后,專班自動撤銷,不再另行通知。
(二)明確責任分工。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細 ????化工作措施,強化協調聯動,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共同推動 ????工作落實。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專班: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及金額的復核與最終確認工作,并形成《會議紀要》。項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農民沒有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貼條件的,《會議紀要》中要予以確認和說明。
各鄉鎮:負責組織指導征地所在村委會制定《補貼方案》,審核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名單及金額,做好被征地農民報審材料的上報工作。
縣人社局:負責社保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項目或批次征地面積的審核。
縣公安局:負責安排屬地派出所對被征地農民的戶籍及身份確認并核實征地項目所涉村二輪承包現在冊人口數。
縣財政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管理,保障工作經費。
縣民政局:負責提供我縣城市低保標準。
縣發改局、農業農村局:負責按各自職能對項目征地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工作做好相關支持服務。
縣現代農業發展服務中心:負責根據征地結果變更被征地農民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農戶變更《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縣社會保險中心:負責在資金到位、保障對象名單確定的基礎上,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個人賬戶管理及養老保險待遇計發等工作。
縣人社局、財政局和自然資源局要堅持“先保后征”的原則,對未足額預存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未出具繳費票據的,自然資源局不得組卷上報;對未足額預存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未提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的,人社局不得簽署社保審核意見。
七、新老政策銜接
2008年7月—2019年1月期間所征土地按縣人社局、縣財政局和縣自然資源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新老政策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興人社發〔2024〕105 號)文件執行。此期間縣財政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資金分解后如有結余,由政府統籌用于其他項目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此前出臺的相關文件如與本規定不一致,以本規定為準。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興政辦發〔2020〕10號文件即行廢止,同時廢止2023年3月20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印發興縣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經辦流程的通知》(興政辦發〔2023〕4號)。如省、市出臺新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政策,按其規定執行。
附件:1.興縣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審核規程.wps
??????2.興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調查表.wps
??????3.興縣鄉鎮村委會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方案.wps
??????4.興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申請表.wps
??????5.興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花名表.wps
??????6.山西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核表.wps